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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 目 |
内 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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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条件 |
1、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少于六个月;2、购买新建普通住房(包括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期房和现房,不包括别墅、联排屋、酒店式公寓等高档商品房和商业用房)首付款不低于30%,购买存量成套住房(不含别墅、联排屋)首付款不低于房价40%;3、已落实贷款担保;4、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或未发生。 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借款人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,可以共同申请一笔贷款。共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仅为借款人及配偶与一名子女(可含配偶)或父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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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明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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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借款人公积金卡(原件一份)、身份证(原件一份、复印件三份)、婚姻状况证明(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)(原件一份、复印件三份);2、如属共同出资购房的,需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(户口簿或公安〈公证〉部门出具的证明)(原件一份、复印件三份)。 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有: 商 品 房(现房):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(协议)(原件二份、复印件一份)、首付款凭证(原件一份、复印件三份)、商品房结算清单(原件一份、复印件三份)。 商 品 房(期房):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(协议)(原件二份、复印件一份)、首付款凭证(原件一份、复印件三份)。 存量住房:首付款凭证、售房协议书(买卖双方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〈原房产置换所〉三方签订)、评估报告、原《房屋所有权证》、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均提供原件一份、复印件三份)。 自(翻)建住房: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(未竣工的)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、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已竣工的)(均需提供原件一份、复印件二份)。农村宅基地上所建住房不能用于抵押,应提供另有住房(包括第三方),经评估、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认定后再作抵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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担保方式 |
1、有价证券(借款人或第三方名下国债、国库券〈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〉)或在承办银行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的有价凭证的质押担保;2、借款人或第三方帐户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质押担保;3、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的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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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额年 限利率 |
1、新建普通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32万元,二手房、自(翻)建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22万元;若借款人及其他共有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或无配偶的单身职工,新建普通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20万元,二手房、自(翻)建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15万元。2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,新建普通住房最长不超过30年,二手房、自(翻)建住房最长不超过20年。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加上实际年龄不超出法定退休年龄。3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。目前执行利率为1-5年(含5年)月利率3.975‰,5年以上到30年(含30年)为4.35‰。当利率调整时,贷款在一年期以下(含一年)的,实行合同利率;贷款在一年期以上、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,于下年初调整,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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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款方式 |
1、贷款在一年期以下(含一年)的,到期一次还本付息;一年期以上(不含一年)的,按月偿还贷款本息。2、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,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一种还款方式,当借款合同签订后,不得更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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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 注 |
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办理,逾期一律不予受理: 1、购买商品房的,从签订购房合同(协议)、预付购房款之日起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。对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,经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可从截止日起顺延三个月; 2、自(翻)建住房的,其中未竣工的,以规划部门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相应的规范文本载明的有效期限内;已竣工的,以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和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核发之日的一个月。 |